商务部:原产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

2024-01-27 行业新闻

  (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67号[发布日期]2018年9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最终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大多数都用在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大范围的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来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对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